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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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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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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第 四 節 平衡型基金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第 30 條
平衡型基金指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者。
本會得視國內外證券市場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展狀況,調整前項投資比率。
第 31 條
平衡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平衡字樣。
第 31-1 條
多重資產型基金指得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資產種類,且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多重資產型基金,因應投資策略所需,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本文規定之限制。
本會得視國內外證券市場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展狀況,調整第一項投資比率。
第 31-2 條
多重資產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多重資產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