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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保險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即填具保險金申請書,連同保險單、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一併交付經辦郵局申請保險給付。
受益人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滿期而申請保險給付時,應填具契約滿期領款收據,連同保險單向經辦郵局辦理。
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或意外傷害而失能或死亡時,受益人應填具保險金申請書,連同保險單、診斷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送交經辦郵局申請保險給付。
前項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經辦郵局為保險給付時,遇有保險費未繳清或墊繳保費本息、借款本息未清償者,得於給付金額內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