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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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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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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服裝補給
第 四 節 帳卡處理
第 44 條
換回破損服裝繳還與處理,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按實際需 要訂頒規定實施之。
第 45 條
個人服裝於撥 (換) 補時,應於個人服裝卡片內按照卡片登載規定記載, 並由領用人加蓋私章,團體服裝除轉發使用人使用應記入團體服裝卡片, 並由領用人蓋章。
第 46 條
個人服裝卡片初建立時,應填寫本單位番號名稱及單位主官姓名,並加蓋 小官章或私章,以昭慎重,個人調職,長期受訓,住院 (開缺) ,各該單 位應將其服裝卡,交個人自行攜交新職單位,核對集中保管,如有不攜交 者,停止其服裝補給,並須追交。
第 47 條
各單位服裝卡及帳務處理細節,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訂頒 之服裝會計制度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