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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一 節之二 懸吊型管槽配線
懸吊型管槽係裝設於建築結構表面,或懸吊於建築結構,搭配相關配件,作為導線及電纜裝設用之金屬管槽。
懸吊型管槽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裝設。
二、乾燥場所。
三、管槽若有保護,得使用於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除嚴重之腐蝕性場所外,鐵磁性管槽及配件有琺瑯作為腐蝕防護,得使用於建築物內。
懸吊型管槽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管槽及配件應為鋼、不銹鋼或鋁材質者。
二、鋼質管槽及配件應鍍鋅或有防止腐蝕之塗裝。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84-14 條
懸吊型管槽內之容許導線數量不得超過表二八四之一四~一所示管槽尺寸對應內部截面積之百分比。
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者,懸吊型管槽所裝設之導線不需使用表二八四之一四~二之修正係數:
一、管槽截面積超過二五○○平方公厘者。
二、有載導線數量不超過三○條者。
三、管槽內導線截面積總和不超過懸吊型管槽內截面積之百分之二○。
懸吊型管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壁掛式:於每一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配電箱或管槽終端九○○公厘內,及每隔三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
二、懸吊式:於管槽終端九○○公厘內,及每隔三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
導線接續組件及分接頭,得裝設於懸吊型管槽,惟該管槽蓋板須為可打開且可觸及者。
導線、導線接續及分接頭在懸吊型管槽內所占截面積,不得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百分之七五。
懸吊型金屬管槽及其彎管、連接接頭及配件之裝設,應使其電氣及機械妥為耦合,並使導線不會遭受磨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