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4-14 條
懸吊型管槽內之容許導線數量不得超過表二八四之一四~一所示管槽尺寸對應內部截面積之百分比。
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者,懸吊型管槽所裝設之導線不需使用表二八四之一四~二之修正係數:
一、管槽截面積超過二五○○平方公厘者。
二、有載導線數量不超過三○條者。
三、管槽內導線截面積總和不超過懸吊型管槽內截面積之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