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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年度計畫預算之配合及整編
各主管機關應參酌已核定個案計畫之情形,在其獲配各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配合擬達成之年度施政目標,本零基預算精神,重行檢討各項新興或延續性計畫,並排列優先順序後,依各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規定,編製歲出概算,函報行政院。
國發會及科技部,應依行政院核定各主管機關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就各該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內所編列屬公共建設、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分別檢討是否符合原訂之編報指導原則及其優先順序之排列情形,並依年度預算編製作業所定時程,函送主計總處。
前項各類計畫之編列情形,如經國發會及科技部檢討結果不符編報指導原則,或優先順序有排列不當者,應先協商各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修正,如協調未能獲致共識,應加具建議修正意見,併送主計總處。
主計總處接獲前條各類計畫先期審議機關函送之審議結論,連同對各主管機關基本需求及一般性計畫之檢討結果,應就整體情形加以分析,並考量年度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編定情形,擬具處理意見彙整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