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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接地
第 二 節 接地導體(線)之連接點
直流供電系統之接地連接點規定如下:
一、七百五十伏特以下:接地連接應僅於供電站為之。在三線式直流系統中,應連接在中性導體(線)上。
二、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供電站及受電站均應施作接地連接,此接地連接應與系統之中性導體(線)為之。接地點或接地電極得位於各站外或遠處。若二站之一中性導體(線)被有效接地,另一個可經由突波避雷器做接地連接。但站與站間在地理上未分開,例如背對背換流站,其系統中性導體(線)得僅一點接地。
交流供電系統之接地連接點規定如下:
一、七百五十伏特以下系統之接地點:
(一)單相三線式之中性導體(線)。
(二)單相二線式之一邊線。
(三)Y接三相四線式之中性導體(線)。
(四)單相、二相或三相系統有照明回路者,其接地連接點應在與照明回路共用之回路導體(線)上。
(五)三相三線式系統非供照明使用者,不論是引接自△接線或非被接地Y接線之變壓器裝置,其接地連接點可為任一電路導體或為個別引接之中性導體(線)。
(六)接地連接應在電源處,並在所有供電設備之電源側為之。
二、超過七百五十伏特系統之接地點:
(一)未遮蔽:裸導體(線)、被覆導體(線)或未遮蔽絕緣電纜應在電源中性導體(線)上作接地連接。必要時,得沿中性導體(線)另作接地連接,該中性導體(線)為系統導體(線)之一。
(二)有遮蔽:
1.地下電纜與架空導線連接處裝有突波避雷器者,電纜遮蔽層之接地應搭接至突波避雷器之接地上。
2.無絕緣外皮之電纜,應在電源變壓器中性點及電纜終端點施作接地連接。
3.有絕緣外皮之電纜,儘量在電纜之絕緣遮蔽層或被覆,與系統接地之間另施作搭接及接地連接。若因電解或被覆循環電流之顧慮而無法使用多重接地之遮蔽層,遮蔽被覆與接續盒裝置均應加以絕緣,以隔離正常運轉時出現之電壓。搭接用變壓器或電抗器可以取代電纜一端之直接接地連接。
三、個別接地導體(線):若以外附接地導線作為地下電纜之輔助接地導體(線),應將其直接或經由系統中性導體(線)連接至電源變壓器、電源變壓器配件及電纜配件等被接地處。此接地導體(線)應與電路導體置於相同之直埋或管路佈設路徑。若佈設於磁性導線管內,接地導體(線)應與電路導體佈設於同一導線管內。但佈設在磁性導線管內之電路,若其導線管之兩端被搭接至個別接地導體(線),此接地導體(線)得不與電路置於同一導線管內。
吊線應被接地者,應連接至電桿或構造物處之接地導體(線),其最大接地間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吊線適合作系統接地導體(線),即符合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者,每一‧六公里做四個接地連接。
二、吊線不適合作系統接地導體(線)者,每一.六公里做八個接地連接,接戶設施之接地不計。
支線應被接地者,應連接至下列一個以上之裝置上:
一、被接地之金屬支持物。
二、非金屬支持物上之有效接地物。
三、除在各個接戶設施之接地連接外,每一.六公里長至少有四個接地連接之線路導體(線)。
同一支持物上之吊線與支線之共同接地規定如下:
一、在同一支持物上之吊線與支線應被接地者,應搭接並連接至下列導體(線)之一:
(一)在該支持物處被接地之接地導體(線)。
(二)已被搭接,且在其支持物處被接地之個別接地導體(線)或被接地之吊線。
(三)一個以上之被接地線路導線或被接地吊線,應在該支持物或他處被搭接,且依前二項所規定之接地間隔在他處被多重接地。
二、在共同交叉支持物體處,吊線及支線應被接地者,應在該支持物處搭接,並依前款第一目規定被接地。但支線連接至被有效接地之架空固定線者,不適用之。
接地連接點之安排應使接地導體(線)在正常狀況下沒有竄入電流。若因使用多重接地而導致接地導體(線)上發現異常竄入電流通過者,應採取下列一種以上之作法:
一、確定接地導體(線)之竄入電流來源,並在其來源處,採取必要措施以降低電流至可接受程度。
二、捨棄一個以上之接地點。
三、改變接地位置。
四、切斷接地連接點相互間接地導體(線)之連續性。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限制竄入電流之有效方式。電源變壓器之系統接地不可被移除。
在正常系統條件下,若電力或通訊系統之所有權人或作業人員認為接地導體(線)不應有電流時,或接地導體(線)電流之電氣特性違反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規定時,該接地導體(線)之電流將被視為竄入電流。
接地導體(線)應有傳導預期故障電流之容量,不致於過熱或造成過高之電壓,非常態狀況下,該接地導體(線)發揮預期之保護功能時,其流經之暫時性電流不被視為竄入電流。
依本規則之規定須被接地之圍籬,應依工程實務設計,以限制接觸電壓、步間電壓及轉移電壓。
圍籬之接地連接,應被接至封閉式設備之接地系統或予以個別接地,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圍籬門或其他開口處之每一側接地。
二、圍籬門被搭接至接地導體(線)、跳接線或圍籬。
三、除使用非導電之圍籬區段外,使用埋入式之搭接跳接線,於跨越其門或其他開口處做搭接。
四、若在圍籬結構上方裝設刺線,將刺線搭接至接地導體(線)、跳接線或圍籬。
五、若圍籬支柱為導電材質,接地導體(線)視需要與圍籬支柱做適當之連接。
六、若圍籬支柱為非導電材質,每個接地導體(線)處之圍籬網及刺線已做適當之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