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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成績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包括實習) 、操行、體育及軍訓四種。各種成績核計
採百分記分法或等第記分法。百分記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
格;等第記分法以丙等為及格。
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之對照表另定之。
學期試驗成績與平時成績合併核計,為學期成績。學期學分總和除成績積
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學分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畢業
成績。
學生學期學業、體育、軍訓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均不予補考,必修科目應
令重修;但各校學則規定,不及格科目得予補考時,以一次為限。
(刪除)
(刪除)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者,應令退學。
學生學期修習科目除體育、軍訓外,在九學分以內者,得不受第三十條之
限制。
學生各種試卷,應由學校妥為保管,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
,其保存時間須滿二年。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