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包括實習) 、操行、體育及軍訓四種。各種成績核計
採百分記分法或等第記分法。百分記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
格;等第記分法以丙等為及格。
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之對照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