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1 條
前條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獎懲,於戰時或交通不便之地區,各部會機關得將其應有之獎懲權責,委任或委託當地之地方政府、所屬單位或部隊辦理。
第 32 條
各單位需使用各項平面媒體、電子媒體、資訊網路設備及所需之場地、設施與交通工具辦理兵役宣傳、招募時,除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外,得商請業務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33 條
兵役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所需之經費,各級有關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3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