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各單位需使用各項平面媒體、電子媒體、資訊網路設備及所需之場地、設施與交通工具辦理兵役宣傳、招募時,除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外,得商請業務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