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任免
第 三 節 調職
各級職員必須在同一機構服務一年以上始得調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因業務需要,由本會主動調整者。
二、實習期滿,經考核必須調整職務者。
三、依法停職,准予復職者。
四、不適現職或人地不宜,經查屬實者。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必須調整服務機構者,區分為行政調整及申請調整。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並有具體事實者,除依有關規定先予適當處分外,得
予行政調整。
一、挑撥離間、慣滋事端、興風作浪、喜好誣控濫告、破壤機關團結者。
二、無適當或實際工作,或服務態度欠佳,屢經告誡而不改進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經勸導而不悔改者。
四、言行不檢、品德惡劣,影響機關團體榮譽者。
五、性情孤僻,對業務無法協調配合,妨礙公務推行者。
六、具有其他人地不宜之重大事實者。
行政調整之程序如左:
一、由服務機關於每年考績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五) 報會
,經本會查明屬實後,視缺額情形調整或先行存記俟機辦理。如係因
人地不宜等特殊情況,必須適時處理者,可隨時陳報。
二、行政調整不考慮其個人志願,由本會主動核辦,並以三次為限,如仍
不悛改者,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有關法令規定予以處理。
三、各機構對行政調整案件之申請,必須詳列具體事實,必要時,本會得
派員實地調查。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調整服務機構。
一、配偶不在現職服務地區,生活發生困難者。
二、父母年邁或子女幼小不在現職服務地區,亟須照顧者。
三、全家遷居者。
四、在同一機構任現職連續六年以上者。
五、其他重大原因確需調整者。
申請調整之程序如左:
一、本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兩次受理申請,由當事人填具申請表 (格式
如附件六) 陳由服務機構核轉本會辦理。
二、申請調整以調整地區為限,不得指定調整機構,並以調整同一職級之
職務及性質相同之工作為原則。申請調整可填列一至三個志願地區,
以請調原因有直接需要之地區為第一志願,並就鄰近地區列為第二、
三志願。
三、本會對申請之案件,經審查屬實,認為確有調整之必要者,參照申請
人志願及資績,視職缺情況辦理。如當時無缺可調,則依其資績計點
,按點數多寡列冊存記,遇機依序調整。
四、申請調整人員資績計點方式如左:
(一) 在現職機關任現職每滿一年給予二點。
(二) 任現職考績列甲等者給予二點,乙等者給予一點。另予考績 (成)
減半給分。
(三) 任現職期間嘉獎一次給予一點,記功一次給予三點,記大功一次給
予九點。
(四) 現職期間曾經本會核定為優良人員者給予九點。
五、申請調整人員,凡因無缺調整,經列冊存記者,有效期間以兩年為限
,期滿尚未調整而仍須調整者,應依規定程序重新申請。申請調整人
員在有效期間內,如請調原因消失,應即申請註銷。如未申請註銷經
本會依其志願調整後,不得拒往報到。
六、服務於金門、馬祖及澎湖、蘭嶼各離島人員,如接替人員遴選無困難
,得予優先調整。申請調整人員,如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困難等特
殊情況,必須親自就近照顧者,亦得優先調整。
各機構設有人事評議委員會或職員升遷考核甄審委員會者,應就行政調整
及申請調整案件先行審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