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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地面控制點測量
第 二 節 地面控制點選點
平面控制點,應選擇像片上目標明顯、固定、容易辨認,適合糾正或立體
測圖之要求者 (如道路、田埂、溝渠等交叉處,其交角接近直角者。) 並
應避免選在樹下或樹林邊緣處及沙灘河洲尖端容易變遷處。
高程控制點,應選擇在像片上能夠準確判定該地高程者 (如操場中間,晒
谷坪中間,公路中間,明顯之山丘上等,四週較平緩之地) 。並應避免選
擇陡坎邊、水溝邊、堤防邊、田坎邊等高低相差顯著之邊緣處。
持像片到實地選點時,須注意地上情況與照像時是否相同。
所測之平面及高程控制點,除航空攝影前已在地上舖設空標,像片上能明
確顯示其位置者外,應全部用針尖將點位精確刺記在像片上,並在像片反
面繪點位圖。
地面控制點選定後,應即在地上釘立標樁 (可用木樁) ,樁頂中心釘鐵釘
,表示點位。
地面控制點,原則上不必埋石。惟展望良好,可供日後測量使用之點,可
選擇若干點埋設標石,作為永久標誌。
採用導線測量時,應自已知之三等或較高等之三角點開始,閉合於已知之
三等或較高等之三角點。每一導線長以不超過三十公里為原則。
採用三角測量時,兩方向線間之夾角應大於二十五度,小於一百三十度。
邊長以二至五公里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