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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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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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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第 42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
三、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
四、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
五、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六、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
七、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
八、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
九、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3 條
人事室主任,依法律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 44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
二、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
四、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
五、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
九、其他有關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5 條
會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 46 條
本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二、訴訟事件廢棄原因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
三、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
四、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
五、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
六、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其他有關統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7 條
統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 48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9 條
政風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 50 條
本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若干人。
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電腦之操作、安全維護及人員訓練事項。
二、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資料輸出入及其管理事項。
三、應用程式之測試及修改事項。
四、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五、資訊管理及著作權保護之事項。
六、其他有關資訊業務或長官交辦之事項。
第 51 條
資訊室主任,依法律主辦資訊管理事項,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 52 條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
第 53 條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之辦事要點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