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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
三、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
四、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
五、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六、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
七、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
八、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
九、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