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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統計業務督導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辦理統計業務之稽核及複查,其重點如下:
一、統計方案及計畫之實施情形。
二、統計資料編製及發布之時效。
三、原始資料與編製結果之確度。
四、統計內容之完備程度。
五、統計名詞定義、分類及代碼等一致性規定之執行情形。
六、統計方法與技術之適當程度。
七、統計相關文件與資料之管理。
八、統計資料之提供與應用。
九、其他應行稽核及複查之事項。
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應協助所在機關長官建立各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統計稽核及複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