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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辦理統計業務之稽核及複查,其重點如下:
一、統計方案及計畫之實施情形。
二、統計資料編製及發布之時效。
三、原始資料與編製結果之確度。
四、統計內容之完備程度。
五、統計名詞定義、分類及代碼等一致性規定之執行情形。
六、統計方法與技術之適當程度。
七、統計相關文件與資料之管理。
八、統計資料之提供與應用。
九、其他應行稽核及複查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