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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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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附檔:
附表一市場分等標準表.JPG
附表二各類市場編制員額標準表.JPG
附表三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JPG
附表四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一).JPG
附表四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二).JPG
附表五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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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財務管理與稽查
第 45 條
市場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第 46 條
市場各種會計報告之名稱規定如左:
一、日報:
(一)日計表。
(二)現金結存表。
二、月報:
(一)資產負債表。
(二)現金結存月報表。
(三)損益表。
三、年報(決算):
(一)事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損益表。
(四)資產負債各科目明細表。
(五)財產目錄。
(六)盈餘撥補表。
第 47 條
市場各種報表編報期限規定如左:
一、日報表應於次日前。
二、月報表應於次月十日前。
三、年報表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各報表,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 48 條
市場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之報銷文件,不得據以記帳。
前項行為出自市場主管之命令者,市場會計人員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為接受時,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 49 條
市場預算之編造規定如左:
一、市場預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二、市場應擬訂事業計畫並據以編列收支預算,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將次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三、各項收入應按事業計畫編列,各項支出,應本量入為出原則編列。
第 50 條
市場在年度預算內除用人費不得流用外,其他各科目間之流用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如需超過此限或總支出超支時,應詳敘理由,並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第 51 條
市場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造決算報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決算報告,應將計畫實施及預算執行概況,按計畫項目以文字說明,其預算有變更者,應附註核准日期文號。
第 52 條
市場如需動支結餘辦理充實設備、改善產銷及經營業務,應檢附有關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第 53 條
市場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貨款催收工作。
市場之貨款如因市場主管機催收人員怠於催收而蒙受損失時,除應處分失職人員外,並責令其賠償。
第 54 條
市場應自行訂定財務稽查規定;當地主管機關應對市場財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市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財務稽查應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預算執行之稽查。
二、辦理決算之稽查。
三、會計處理之稽查。
四、現金出納處理之稽查。
五、帳務處理之稽查。
六、產業設備處理之稽查。
七、其他有關財務事項之稽查。
第 55 條
市場接到有關財務稽查之指示或糾正事項時,應立即遵照切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報核,如認為有執行上困難時,應將事實及理由報請主管機關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