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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市場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之報銷文件,不得據以記帳。
前項行為出自市場主管之命令者,市場會計人員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為接受時,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