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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市場在年度預算內除用人費不得流用外,其他各科目間之流用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如需超過此限或總支出超支時,應詳敘理由,並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