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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登記掛號接轉手續
設有長途台之各總機用戶,因公務需要叫接長途電話時,應經甲種軍用電
話通知所屬總機長途台登記報明收發話人單位職務姓名,電話優先等級及
種類 (普通電話不報種類) ,由總機按規定之優先次序接轉,但報往電信
局接轉之長途電話,為配合保密措施僅報去話流水號碼 (每月更換一次)
,通話種類 (非加急電話不報通話種類) ,收話地名總機代字用戶分機號
碼受話人姓氏 (或冠以先生) 即可,不得將收發級職姓名單位番號報出,
凡編入重要主官化名冊內者則一律使用化名代替姓氏,以免洩密。
架有電信局長途台專線之各單位,按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得逕向電信局長
途台登記掛號通話,傳報內容應按本辦法十四條規定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 條
各總機 (長途台) 須同時置備長途電話去話登記單及來話登記簿,分別詳
實登記,以備查考 (來去話登記簿單格式如附件二、三) 。
各總機 (長途台) 值機人員對於長途電話之接轉,須切實遵照本辦法前列
各條有關規定辦理,不得徇情濫接。
各總機值機人員須負擔稽催長途台依時限接通之責,如因故不能接通時,
即通知發話人說明或退號。
各總機作業人員如遇有即刻到等級以上之電話必須立即接通時,應對現正
通話之人員呼以「防情或敵警 (緊急、即刻到) 電話暫停通話」。然後拆
線,將優先電話接通,待優先電話完畢後,再將被拆線之電話接通繼續通
話。
各總機值機人員對市內自動電話之接轉,應以本總機範圍為限,不得接轉
軍用長途台,如轉接其他總機時,必須先向被叫接之總機值機人員說明,
此係「外線電話」並注意接轉,以防止利用市內自動電話叫接軍用長途電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