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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設有長途台之各總機用戶,因公務需要叫接長途電話時,應經甲種軍用電
話通知所屬總機長途台登記報明收發話人單位職務姓名,電話優先等級及
種類 (普通電話不報種類) ,由總機按規定之優先次序接轉,但報往電信
局接轉之長途電話,為配合保密措施僅報去話流水號碼 (每月更換一次)
,通話種類 (非加急電話不報通話種類) ,收話地名總機代字用戶分機號
碼受話人姓氏 (或冠以先生) 即可,不得將收發級職姓名單位番號報出,
凡編入重要主官化名冊內者則一律使用化名代替姓氏,以免洩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