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1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配合完成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及專款專用。
本部依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
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公告之。
第 21-1 條
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四條補助經費,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地方財力增列補助經費及比率。
第 22 條
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或審查結果需修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執行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 23 條
同一更新單元依本辦法申請相同之補助項目,應以一次為限。但同一建築
基地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分期實施
都市更新時,未獲補助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補助案,已申請本辦法以外之補助獲准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
第 23-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以重建、整建或維
護之實施方式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經核定者,其撥款程序
及方式,依修正前第九條或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2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