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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配合完成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及專款專用。
本部依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
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