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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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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軍圖繳舊換新
第 一 節 陸 (地) 圖繳舊換新
軍圖繳舊換新係指以舊版次圖,更換同幅、同圖之新版次圖。
負有作戰任務之野戰部隊,可依軍圖配賦基準表,分別填具軍圖申請單及
繳庫單,呈所隸權責單位核定後,先提領新版圖,再繳回舊圖。
各作戰單位 (尤其各級戰情中心) 用圖,應隨時保持最新版次,於收到陸
軍圖庫 (站) 發出之軍圖出版通報 (即新版地圖目錄接合表) 後,應按規
定申請更換,以免新舊版次混合使用因而貽誤戎機。
各教育單位用圖,非因破損不堪或奉准全面更新時暫以不實施繳舊換新為
原則。
現階段作戰用圖之繳舊換新,由各總部 (司令部) 視新圖出版狀況另行規
定分批辦理。陸軍部隊以師 (獨立旅) 為辦理單位,其他軍種則以總部為
辦理更換單位。
凡已有新版次替代之舊版圖,由各圖庫、站於收繳時選出未破損而尚堪用
者,適時登入存量管制卡,以撥交各學校或部隊,作為一般教學訓練用圖
為原則,若以廢舊軍圖處理須報經權責單立核可後依命令行之。
各部隊及作戰有關單位,所存戰備用圖,應經常檢查是否均為最新版次圖
,由所隸管制單位,隨時督導抽查,並列入戰備檢查項目,定期檢查。
第 二 節 海圖繳舊換新
海軍單位根據「海圖配賦數量表」憑海軍總部製發之「海圖補給登記簿」
向海軍海洋測量局海圖總庫、台北圖庫、馬公圖站領換海圖,並按「海圖
補給登記簿」使用須知,登記簽章,以作為移交與上級校閱之依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2 條
海軍海洋測量局將換領情形,每年終了後十日內填具「軍圖收發年報表」
一種如附表 (八) 逕送海軍總部情報署。
第 三 節 空圖繳舊換讓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3 條
凡各單位所領用之空圖,若因使用時日過久,圖面破爛不堪使用須換領新
圖時,應列表如附表 (九) 一式二份,送空軍總部辦理,經核准後即簽發
「換圖證」如附表 (十) ,各單位接獲換圖證後,可持證連同舊圖一併攜
往空軍圖庫洽換。
換領時以同圖同 (新) 版為限,未繳舊圖時圖庫得以拒絕發給新圖。
換圖證,自簽發之日起六十天內有效,過時作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