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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凡各單位所領用之空圖,若因使用時日過久,圖面破爛不堪使用須換領新
圖時,應列表如附表 (九) 一式二份,送空軍總部辦理,經核准後即簽發
「換圖證」如附表 (十) ,各單位接獲換圖證後,可持證連同舊圖一併攜
往空軍圖庫洽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