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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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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保險
第 13 條
公務人員之要保、退保、停保、變更登記、保險費之繳納及各種給付之請
領等程序,仍依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 14 條
公務人員保險各種書表,除應送承保機關者仍依規定辦理外,其應送主管
機關者改依左列規定:
一、要 (承) 保名冊,保險卡戊聯,停保通知、復保通知、退保通知 變
更通知等六種仍依規定報送本部。
二、繳納保險費清單,中斷月份繳納保險費清單等二種,中央機關仍送本
部,地方機關免送。
三、被保險人離職保留保險年資申請書,換發保險證申請書,殘廢證明書
,養老給付請領書,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殘廢給付請領書,死亡給
付請領書,離職退費請領書,領取公務人員保險給付津貼收據,醫療
證明單簽收登記表等十種及其附屬表件均免送本部。
第 15 條
承保機關接到各項給付或退費請領書件後,應依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五十七條規定:切實於十五日內辦妥給付或退費,有關要保案件並應比
照儘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