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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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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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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財務報告與揭露
第 25 條
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標準程式附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系統經營者應委任會計師複核標準程式附表。會計師受託複核時,應依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複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及其複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6 條
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且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第 27 條
系統經營者應揭露自己及其關係企業之下列資訊:
一、個別及合計之全國總訂戶數。
二、同一行政區域之總家數。
三、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
第 28 條
外國人股東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時,系統經營者應揭露其個別及合計持有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