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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標準程式附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系統經營者應委任會計師複核標準程式附表。會計師受託複核時,應依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複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及其複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