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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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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要項.PDF
附表二:標示之格式.PDF
附表二:標示之格式.DOC
附表三: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PDF
附表三: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DOC
附表四: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及參考格式.PDF
附表五:危害性化學品清單.PDF
附表五:危害性化學品清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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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0 條
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標示,應依交通法規有關運輸之規定辦理。
第 21 條
對放射性物質、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環境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應依游離輻射及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22 條
對農藥及環境用藥等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應依農藥及環境用藥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23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十二條附表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