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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70205224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5、13、18、23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附表四;增訂第
18-1 條條文;除第 12 條條文附表四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86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3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原名稱: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新名稱:危害性化學品標
示及通識規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60145
7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4 條;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601
45945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6
0145952 號令發布第 2 條第 1 款定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90146707
號公告指定第 2 條第 2 款符合國家標準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
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一千零八十九種(含其混
合物),自一百年一月七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