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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對放射性物質、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環境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應依游離輻射及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