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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機線裝置費用及通報費價目
用戶租用機線設備,應依左列規定一次繳付裝接各費:
一、電報交換專線接線費:每對新台幣一、○○○元。電報交換專線必須
連接國內電報電路者,不另收國內電報電路之接線費。
二、電報交換用戶設備裝置費:不論機件型式,每次裝置費為新台幣六○
○元。
三、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每戶新台幣二○、○○○元。
四、電報交換專線界外工料費:電報交換專線在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域或
大電話區之郊區以外者,其區域外一段另加收一次繳付電報交換專線
界外工料費。
五、機線設備移設費:
(一) 宅內移設:線路移設費新台幣二○○元及機件移設費新台幣一五○
元。
(二) 宅外移設:線路移設費新台幣一、○○○元及機件移設費新台幣六
○○元。
(三) 如須將線路移裝至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域或大電話區之郊區以外,
其區域外一段線路,另加收界外線路工料費。
前項電報專線界外工料費及移裝線路界外工料費,另訂之。
用戶租用機線設備,除一次繳付裝接各費外,應依左列規定每月繳付月租
費:
一、電報交換專線月租費:電報交換專線在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域內者,
不論實際線路長度,每對電報交換專線月租費,概按左列統一里程計
收:
(一) 人工電話局:統一里程為二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二○○元。
(二) 自動電話局:統一里程為三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三○○元。
(三) 大電話區基本區:統一里程定為四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四○○
元。郊區:統一里程,定為六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六○○元。
(四) 在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或大電話區之郊區以外之電報交換專線,除
區內部分仍按上述規定計費外,其區外一段線路月租費,不分局等
類別均另按實際線路長度,每半公里加收新台幣五○元。
二、國內電報電路月租費:電報交換專線必須連接國內電報電路至電報交
換區中心局時,其國內電報電路之月租費按照「國內長途電話電路及
電報電路出租業務實施要點」規定計收。
三、電報交換用戶設備月租費:每套新台幣二、五○○元。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用戶設備,電信局得按用戶每日平均使用時間或其他
實際需要情形,調度適當程式設備供租。
國際電報交換業務通報費及開放通報區域,由電信局依國際約定,並按左
列規定計收:
一、一分一分制: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計費單位,按一分鐘計算 (
約可傳輸六十六個英文字組) ,通報不足一分鐘者,概按一分鐘計算

二、三分一分制: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計費單位,按三分鐘計算 (
約可傳輸一百九十八個英文字組) ,通報不足三分鐘者,概按三分鐘
計算,逾此每增加一分鐘或不足一分鐘者,加收三分之一通報費。
國內電報交換業務通報費,依左列規定計收:
一、按照一分一分制計收通報費,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計費單位,
按一分鐘計算 (約可傳輸六十六個英文字組) ,通報不足一分鐘者,
概按一分鐘計算。
二、台北區、北區、中區、南區等同一區間相互通報或各區相互間通報,
其每分鐘通報費均按新台幣十五元計收。
裝用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設備之用戶,均應擔負每月最低通報費新台
幣四、○○○元,如該月國際電報交換與國內電報交換通報費之合計不足
新台幣四、○○○元時,亦應按最低額通報費新台幣四、○○○元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