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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裝用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設備之用戶,均應擔負每月最低通報費新台
幣四、○○○元,如該月國際電報交換與國內電報交換通報費之合計不足
新台幣四、○○○元時,亦應按最低額通報費新台幣四、○○○元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