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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用戶租用機線設備,應依左列規定一次繳付裝接各費:
一、電報交換專線接線費:每對新台幣一、○○○元。電報交換專線必須
連接國內電報電路者,不另收國內電報電路之接線費。
二、電報交換用戶設備裝置費:不論機件型式,每次裝置費為新台幣六○
○元。
三、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每戶新台幣二○、○○○元。
四、電報交換專線界外工料費:電報交換專線在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域或
大電話區之郊區以外者,其區域外一段另加收一次繳付電報交換專線
界外工料費。
五、機線設備移設費:
(一) 宅內移設:線路移設費新台幣二○○元及機件移設費新台幣一五○
元。
(二) 宅外移設:線路移設費新台幣一、○○○元及機件移設費新台幣六
○○元。
(三) 如須將線路移裝至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域或大電話區之郊區以外,
其區域外一段線路,另加收界外線路工料費。
前項電報專線界外工料費及移裝線路界外工料費,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