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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附件一 分離會計報告格式.PDF
附件一 分離會計報告格式.DOC
附件二 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及內涵等相關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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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原則
第 一 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第 7 條
事業會計報表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應依天然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與裝置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予以分離。
事業同時經營民生用戶與非民生用戶者,前項會計資料應按用戶類別,再行分離。
經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分離程序後,各項目及其金額經調節後應能與事業一般財務報告之項目與金額相符。
第 8 條
事業應將天然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與裝置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
第 9 條
事業執行分離會計,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相對應關係。
二、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
三、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之分離,其處理方式於前後會計期間應一致;如有變更者,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0 條
事業執行分離會計,以其產生之會計紀錄及相關營運資料為基礎,並應依本準則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前項所稱相關營運資料包括下列各項:
一、主要供氣設備之數量、容量、使用量及配置。
二、其他天然氣設備之數量、容量、使用量及配置。
三、各種業務之業務量。
四、其他與營運相關之資訊。
第 11 條
事業應將各項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依其與各業務間之關聯性歸為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可判斷為特定業務或產品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可判斷應歸屬為特定業務或產品者,但無法透過公司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無法判斷為特定業務或產品所產生者。
前項歸類應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以可直接或間接歸屬之方式為原則。
第 12 條
事業將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
二、可間接歸屬者,依其動因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之。
第 13 條
事業執行前條第二款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及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
一、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業務間之關聯性,以確定其動因。
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資料,並依營運作業活動動因歸屬至各業務。
前項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資料之蒐集,若需以多層次細部蒐集程序處理者,各項細部蒐集程序仍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第 14 條
事業依前條規定,以動因分析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得以抽樣方式衡量動因之指標數量,且其樣本應具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