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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事業執行分離會計,以其產生之會計紀錄及相關營運資料為基礎,並應依本準則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前項所稱相關營運資料包括下列各項:
一、主要供氣設備之數量、容量、使用量及配置。
二、其他天然氣設備之數量、容量、使用量及配置。
三、各種業務之業務量。
四、其他與營運相關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