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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事業應將天然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與裝置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