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考試
第 一 節 總則
第 23 條
本機關考試分左列二種:
一、甄用考試:指本機關於人員派用前舉行之考試。
二、升等考試:指本機關為在職人員取得升等資格所舉行之考試。
第 24 條
戊、己、庚三等人員,須經各該等甄用考試錄取後,方得派用。但符合左列各項規定之一者,得免試派用:
一、醫師、藥劑師、護士、庚等機械人員,及監工,持有相當之正式畢業文憑,或政府機關所發之執照,或服務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
二、經考試院文官考試及格,所敘官等相當或超過擬派職缺等級,而持有考試及格及銓敘合格證明書者。
第 25 條
己、庚等人員(不論內外班)算經升等考試錄取,始得擢升。(己等丁己級升充己等甲丙級毋庸經過考試)但經文官考試及格,其考取升職缺等級者,得免試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