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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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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附檔:
附表一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說明書摘要.PDF
附表二 預定總經理、副總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PDF
附表三 認購比率占前五十名之發起人資料.PDF
附表四 發起人股權結構.PDF
附表五 股權分散情形.PDF
附表六 固定資產資料.PDF
附表七 營業租賃資料.PDF
附表八 各項支出情形.PDF
附表九 重要契約.PDF
附表十 預計未來三年度存款數額.PDF
附表十一 預計未來三年度授信數額.PDF
附表十二 預計未來三年度從業員工資料.PDF
附表十三 預計未來三年度直接投資額及比例.PDF
附表十四 預計未來三年度各險保費收入.PDF
附表十五 預計未來三年度資金運用計畫.PDF
附表十六 預計未來三年度從業員工資料.PDF
附表十七 預計未來三年度財務分析資料.PDF
附表十八 預計未來三年度財務分析資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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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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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編製內容
第 二 節 營運概況
第 11 條
業務範圍應列明營業項目之主要內容。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2 條
固定資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自有資產:應列明業已購入或簽約將購入之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固定資產名稱、數量、取得日期及取得成本,並揭露其使用及保險情形、設定擔保及權利受限制之其他情事。(附表六)
二、租賃資產:
(一)資本租賃:揭露標準及揭露項目同前款。
(二)營業租賃:應列明其名稱、數量、租期、年租金、出租人名稱、目前之使用情形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等。(附表七)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3 條
股款動支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迄申請募集設立前一個月底止各項支出情形。(附表八)
二、會計師對前款各項支出之查核結果及其是否符合「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十三條、「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或「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十二條規定之意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4 條
重要契約應記載目前已簽訂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契約,載明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