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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固定資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自有資產:應列明業已購入或簽約將購入之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固定資產名稱、數量、取得日期及取得成本,並揭露其使用及保險情形、設定擔保及權利受限制之其他情事。(附表六)
二、租賃資產:
(一)資本租賃:揭露標準及揭露項目同前款。
(二)營業租賃:應列明其名稱、數量、租期、年租金、出租人名稱、目前之使用情形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等。(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