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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辦事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本局局務會議每週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之
人員參加。
本局業務會報依需要不定期舉行,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各單位與所屬機
構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員參加,必要時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局每月召開軍備會報一次,由副部長主持,局長、副局長、各單位、各
軍總部 (司令部) 業務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員參加,必要時得通知其他
有關人員列席。
本局每年得定期召開國軍軍備整備年度工作檢討會一次,由副部長主持,
局長、副局長、各單位與所屬機構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本局為研討重要公務、法案及重大專案,得由局長或授權副局長召集臨時
會議。
本局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與協調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
及相關單位派員開會參加。
本局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管召集會議研商
,如仍無法獲得意見一致時,再呈報副局長以上長官核定之。
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單位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
情形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