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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獎勵
土地所有權人參加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所需費用,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銀行申請低利貸款,其貸款手續得委由重劃會代辦。
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向有關機關申請閱覽地籍藍曬圖、區域計畫書圖、耕地租約資料時,免收閱覽費;申請發給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時,減半收取謄本費。
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免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區先行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並免收測量費用。
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辦理之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地籍測量之費用,減半收取。
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機關優先於重劃完成後二年內興建。
重劃期間,依法得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由重劃會於重劃計畫書、圖公告確定後三十日內,列冊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送稅捐稽徵機關。
重劃後之土地,由重劃會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送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或田賦。
重劃區內之電信、電力、自來水、瓦斯等各項管線設施,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洽請各該事業機構,於重劃工程施工時一併施設。
重劃區內區域性聯外道路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除其用地應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外,其工程費用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編列預算補助或由政府視實際情形配合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