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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考績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成案除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及地方民意機關委任人
員由各機關逕送銓敘機關外,仍循送審程序辦理,但簡任人員毋須經主管
院核轉。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成案應檢齊左列表件送請銓敘機關辦理。
一、公務人員考績表一份 (以考列一等或四、五等者為限) 。
二、公務人員考績清冊正本一份,副本二至四份。
三、未參加考績考成人員清冊一份。
四、人數統計表一份。
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成送達銓敘機關之期限,應依左列規定:
一、中央各機關、省政府各廳處會局人員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文職人員,
於次年元月底前送到。
二、省政府所屬三級以下各機關,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暨各鄉鎮 (市
) 區公所人員於次年二月廿日前送到。
三、各級人事及主計人員,福建省政府及所屬人員,臺灣、福建各級法院
及所屬司法人員,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所屬人員,外交部駐外使領館人
員暨金門及馬祖防衛司令部政務委員會所屬人員,限次年二月底前送
到。
前項考績考成案如有正當理由,不能依限送達者,應專案報請銓敘機關展
期,但各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次年二月底,附屬機關至遲不得逾次年三月
底。
銓敘機關對考績案件,應隨到隨辦儘速核定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