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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裁判人員
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之各職類裁判長,其遴選由本會
公開辦理。
裁判長之任期為二年,得連續聘任之。裁判之任期以競賽期間為限。裁判
長因故缺席時,得由裁判長指定一位裁判人員暫代裁判長職務。裁判長無
法指定時,由大會指定之。
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模擬賽及國際技能競賽等試題之命製。
二、參與國際技能競賽選手訓練計畫之擬訂與指導。
三、裁判長助理及技術顧問人選之推薦。
四、負責安排裁判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必要時,並得參與評分
工作。
五、協助競賽場及選手培訓單位對設備、器材之借用。
六、協助情商贊助單位,提供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之訓練材料、裝備及
生活費等。
七、出席本會及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所召開之各種會議。
八、審查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表,供大會
參考。
九、兼任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之技術委員會委員,必要時,得兼
任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國際裁判。
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須具備公正無私、精熟專業素養及領導管理能力,
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表現優良者。
二、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八年以上
表現優良者。
三、本職類甲級技術士,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經驗十年以上表現優
良者。
四、本職類乙級技術士,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表現
優良者。
五、對本職類技能有特殊造詣,具有訓練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並獲得獎
牌二次以上、訓練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並獲得前三名四次以上、訓
練參加台灣區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選手並獲得前三名獎牌四次以上
具體事蹟之一者。
六、擔任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人員或全國技能競賽裁判四年以上者。
七、大專院校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者。
全國技能競賽之職類為國際技能競賽職類者,其裁判長除應符合前項規定
外,能以英語、德語或法語溝通者優先錄選。
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裁判之甄選,由單位推派或自薦。
前項之單位係指下列之一:
一、參賽選手之提名單位。
二、設有與技能競賽職類相同或相關科系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
三、具有與技能競賽職類相同或相關技術、設備等之事業單位。
四、與技能競賽職類相關之職業工會、同業公會及專業團體。
五、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六、其他經本會指定者。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裁判人員之甄選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從事競賽職類相關科系教學三年以上並具備競賽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
上者。
二、曾擔任與競賽職類相關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人員或監評人員者。
三、具有專科以上畢業,並取得競賽職類相關技能檢定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二年以上且從事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具有專科學校以上畢業,並從事競賽職類相關工作達五年以上經驗者

五、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者,並從事
本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六、曾接受本會聘請擔任相關職類裁判者。
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之裁判長及裁判人數合計未滿四人時,由本會遴聘補
足。但報名參賽人數眾多或配合競賽試題,得視實際需要增聘之。
全國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提名單位,其推薦人員,如獲聘為裁判,該員參
與全程活動所需費用,由提名單位自行負擔。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模擬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等試題
之命製。
二、參與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選手訓練計畫之擬訂與指導。
三、裁判參考人選之推薦。
四、負責安排裁判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必要時,並得參與評分
工作。
五、協助競賽場及選手培訓單位對設備、器材之借用。
六、協助情商贊助單位,提供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之訓練材料、裝備及
生活費等。
七、出席本會召開之各種會議。
八、審查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
表,供大會參考。
九、兼任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技術委員會委員。必要時,得兼任我國
參加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際裁判。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長之資格條件,準用第十三條規定。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職類之裁判,由本會遴聘。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之資格條件,準用第十五條規定。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職類之裁判長及裁判人數合計以三人為原則。
但報名參賽人數眾多,得視實際需要增聘之。
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之職責如下:
一、接受裁判長安排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
二、競賽期間、協助裁判長解答選手技術上之問題。
三、競賽過程中對選手操作之優、缺點應詳實記錄,提供裁判長作建議或
講評之用。
裁判人員未全程參加主辦單位舉辦之競賽前講習會者,不得評分。
裁判與參賽者服務於同單位或有師生關係或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
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應迴避評分。
裁判人員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得經由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由
裁判長命其迴避。如仍不迴避時,其評定成績不列入計分。
各裁判人員於競賽期間執行其職權時,應依技能競賽裁判須知辦理,裁判
須知由本會公告之。
裁判人員如有違反競賽大會相關活動規定者,提名單位應協助本會妥為處
理。
裁判長助理及其技術顧問,由裁判長依其職類需要推薦一人至三人,由本
會於競賽期間遴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