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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裁判長之任期為二年,得連續聘任之。裁判之任期以競賽期間為限。裁判
長因故缺席時,得由裁判長指定一位裁判人員暫代裁判長職務。裁判長無
法指定時,由大會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