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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PDF
附表一.DOC
附表二.PDF
附表二.DOC
附表三.PDF
附表三.DOC
附表四.PDF
附表四.DOC
附表五.PDF
附表六.PDF
附表七.PDF
附表八.PDF
附表九 配橫型堆高機.PDF
附表九 配橫型堆高機.DOC
附表十 側舉型堆高機.PDF
附表十 側舉型堆高機.DOC
附表十一 伸縮型及跨提型堆高機.PDF
附表十二 窄道式堆高機.PDF
附表十二 窄道式堆高機.DOC
附表十三.PDF
附表十三.DOC
附表十四.PDF
附表十四.DOC
附表十五.PDF
附表十五.DOC
附表十六.PDF
附表十六.DOC
附表十七.PDF
附表十七.DOC
附表十八.PDF
附表十九.PDF
附表二十.PDF
附表二十.DOC
附表二十一.PDF
附表二十二.PDF
附表二十二.DOC
附表二十三.PDF
附表二十四.PDF
附表二十五.PDF
附表二十五之一.PDF
附表二十六.PDF
附表二十七.PDF
附表二十七.DOC
附表二十八.PDF
附表二十八.DOC
附表二十九.PDF
附表二十九.DOC
附表三十.PDF
附表三十.DOC
附表三十一.PDF
附表三十一.DOC
附表三十二.PDF
附表三十二.DOC
附表三十三.PDF
附表三十三.DOC
附表三十四.PDF
附表三十四.DOC
附表三十五.PDF
附圖一.PDF
附圖一.DOC
附圖二.PDF
附圖三.PDF
附圖三.DOC
附圖四.PDF
附圖四.DOC
附圖五.PDF
附圖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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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動力衝剪機械
第 一 節 安全護圍
第 4 條
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應具有安全護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以下簡稱安全護圍等)。但具有防止滑塊等引起危害之機構者,不在此限。
因作業性質致設置前項安全護圍等有困難者,應至少設有第六條所定安全裝置一種以上。
第一項衝剪機械之原動機、齒輪、轉軸、傳動輪、傳動帶及其他構件,有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套胴、圍柵、護網、遮板或其他防止接觸危險點之適當防護物。
第 5 條
前條安全護圍等,應具有防止身體之一部介入滑塊等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之性能,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護圍:具有使手指不致通過該護圍或自外側觸及危險界限之構造。
二、安全模:下列各構件間之間隙應在八毫米以下:
(一)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之間。
(二)使用脫料板者,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脫料板之間。
(三)導柱與軸襯之間。
三、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四、自動衝剪機械:具有可自動輸送材料、加工及排出成品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