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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本標準 111.05.11 修正發布之第 22、38 條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 5 條
前條安全護圍等,應具有防止身體之一部介入滑塊等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之性能,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護圍:具有使手指不致通過該護圍或自外側觸及危險界限之構造。
二、安全模:下列各構件間之間隙應在八毫米以下:
(一)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之間。
(二)使用脫料板者,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脫料板之間。
(三)導柱與軸襯之間。
三、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四、自動衝剪機械:具有可自動輸送材料、加工及排出成品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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