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一 節 通則
本業務開放經營之業務項目及其業務範圍如下:
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指經營者設置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
統,提供國內陸地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務。
二、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指經營者設置中繼式無線電話系統,提供國內
陸地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務。
三、行動數據通信業務:指經營者設置行動數據通信系統,提供國內陸地
無線電數據通信服務之業務。
四、無線電叫人業務:指經營者設置無線電叫人系統,提供國內陸地無線
電叫人服務之業務。
五、行動電話業務:指經營者設置行動電話系統,提供國內陸地無線電通
信服務之業務。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為八六四‧一至八六八‧一兆
赫。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二、中區:臺中市。
三、南區:高雄市。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五○○兆赫及八○○兆赫兩種,
各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五○○兆赫頻段:五○七‧四五○○至五○九‧九三七五兆赫及五二
三‧九五○○至五二六‧四三七五兆赫。頻道間隔為一二‧五千赫。
頻道編號及頻道群組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八○○兆赫頻段:八一○‧五至八一二兆赫及八五五‧五至八五七兆
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號、頻道
群組如附件三至附件五。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
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四、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五○○兆赫及八○○兆赫兩種,各
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五○○兆赫頻段:五一○‧四八七五至五一二‧九七五○兆赫及五二
六‧九八七五至五二九‧四七五○兆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
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號及頻道群組如附件六至附件八。
二、八○○兆赫頻段:八一二兆赫至八一三‧五兆赫及八五七兆赫至八五
八‧五兆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
號、頻道群組如附件九至附件十一。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
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四、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無線電叫人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如下:
一、二八四‧五至二八五‧五兆赫。
二、一六五‧二五兆赫至一六六‧九七五兆赫及二八○‧五至二八一‧五
兆赫。
無線電叫人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
縣、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
縣。
四、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行動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九○○兆赫及一八○○兆赫兩種,各頻
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九○○兆赫頻段:八九五至九一五兆赫及九四○至九六○兆赫。
二、一八○○兆赫頻段:一七一○至一七五五兆赫及一八○五至一八五○
兆赫。
行動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九○○兆赫頻段: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
蓮縣、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
門縣。
二、一八○○兆赫頻段: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
蓮縣、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
門縣。
(四)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經營本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於取得特許執照後,始得營業。
本業務新增之項目、範圍及家數,其開放之特許方式另定之。
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訖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本業務開放之項目及範圍、開放時程、開放家數及其營業區域,由行政院
指定機關視頻率資源、人口分布、工商發展概況及維持通信品質之需要擬
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