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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0841000180 號令發布廢止
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
05410218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3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綜規字第 102
400040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9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通訊字第
101410551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2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6.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10041
0571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0、57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5.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企字第 1004002
82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2、55 條條文;增訂第 32-1、43-2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4.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1004600
0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88 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施行
歷史條文    
2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
9943029350 號令修發布第 22 條條文;刪除第 23~28、37、39、4
3、45、48、52、53、56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84101
7710 號令增訂發布第 13-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
97430290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2、23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74104
46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55、78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9.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7
410402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8.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600
5155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4 條條文;並增訂第 43-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7.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
10436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6
050729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73 條條文;並增訂第 69-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5.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0940085053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3 條條文;並增訂第 72-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2B00012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8 條條文;並刪除第 65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2B00010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8、82 條條文;並刪除第 59~6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2B00008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3 條條文;並刪除第 64、66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2B000054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8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2B00002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9 條條文;並刪除第 23 條條文
歷史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2B000005 號令增訂
發布第 41-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B000099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6 條條文;並增訂第 36-1~36-4 條條文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交通部(90)交郵發字第 00058 號令增訂發
布第 37、37-1、37-2、37-3 條條文 ;原第 37 條條文移列至第 38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交通部(89)交郵發字第 893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2、13、17~19、22、23、26、31、33、37、48、50、54、5
5、57 條條文;增訂第 16-1、47-1~47-3 條條文;並刪除第 34、38
、5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交通部(88)交郵發字第 888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9、11、1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交通部(86)交郵發字第 865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交通部(86)交郵發字第 862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3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八日交通部(85)交郵發字第 8533 號令修正發
布第 9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5)交郵發字第 8516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58 條